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23日证监许可【2022】19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证券投资基金法。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证券投资基金法。
5、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公开发售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证券投资基金法。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首日),若T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达到或超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本基金将于T+1日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6、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美元现汇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证券投资基金法。
7、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法。
8、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的,可直接认购本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
10、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和美元利息将按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分别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证券投资基金法。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11、本基金场外认购: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200美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展开全文
本基金场内认购:场内认购A类人民币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是1元的整数倍。如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3年2月16日《证券时报》的《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证券投资基金法。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3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法。
16、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证券投资基金法。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证券投资基金法。
18、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证券投资基金法。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法。
2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和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这些基金会因当地证券市场的波动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净值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半导体芯片产业主题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部分的80%,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法。
22、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23、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相关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通过“现金宝”转购方式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申请受理期间为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新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新基金发售结束日15点以后不再接受赎回转认购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投资者赎回转认购订单确认失败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失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退回到投资者现金宝份额中,期间收益不计。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类型
股票型(QDII)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人民币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基金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证券投资基金法。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各类别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证券投资基金法。
7、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证券投资基金法。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其中,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仅销售本基金A类和C类人民币份额,暂不销售美元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
2)其证券投资基金法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证券投资基金法。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证券投资基金法。
(2)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23年2月23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证券投资基金法。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证券投资基金法。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证券投资基金法。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证券投资基金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类别场外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的认购费率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基金不参加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的“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对于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或场内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0%/(1+1.20%)=118.5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若为场外认购: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份
若为场内认购:
认购份额 = [(9,881.42 + 10)/ 1.00 ] = [9,891.42] = 9,891份(截位取整)
场内退还金额 = (9,891.42 - 9,891)×1.00 = 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场外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9,891.42份或场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9,891份证券投资基金法。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场外认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应费率为1.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00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30%/(1+1.30%)=128.33美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8.33=9,871.67美元
认购份额 =(9,871.67 + 10)/ (1.00/7.0001) = 69,172.6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场外认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美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69,172.68份A类美元现汇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C类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 10)/ 1.00 = 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
4、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200美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证券投资基金法。
1、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若T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达到或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本基金将于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
2、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并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即: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则对募集期本基金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证券投资基金法。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敬请投资人关注本公司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证券投资基金法。
四、场内认购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法。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2、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证券投资基金法。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 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
五、场外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9:00至16:00证券投资基金法。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投资基金法。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投资基金法。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投资基金法。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投资基金法。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证券投资基金法。
(3)至募集期结束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证券投资基金法。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证券投资基金法。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证券投资基金法,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证券投资基金法。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券投资基金法。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证券投资基金法,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其中,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仅销售本基金A类和C类人民币份额,暂不销售美元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
(2)其证券投资基金法他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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