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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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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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京新药业

股票代码:002020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新证券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新证券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新证券法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新证券法。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泰康人寿

(二)泰康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泰康人寿

(二)泰康资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泰康人寿、泰康资产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新证券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泰康人寿、泰康资产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泰康资产构成泰康人寿的一致行动人新证券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新证券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新证券法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目的为资产配置需要新证券法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新证券法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证券法,泰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持有京新药业股份情况见下表:

注:(1)本表中计算权益变动前/后比例的京新药业股份总股本以2022年7月6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为准;

(2)上述股份均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取得,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新证券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泰康人寿及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方式减持京新药业37.06万股新证券法,占京新药业股份总额 0.0430415%,其中:

截止本简式权益变动书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051,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99990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京新药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证券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新证券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京新药业股票的情况新证券法

第六节 其新证券法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新证券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新证券法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新证券法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新证券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6日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新证券法,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新证券法,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6日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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